各位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请享有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老师,在2019年12月31日前,在个人所得税App上更新数据,对2020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核实并确认。未及时确认的,学校于2020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个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见附件。
财务处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