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关于报送学分制收费办法的函

发布时间:2011-11-30浏览次数:4238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根据教监[2005]8号及沪教委财[2005]49号文的要求,我校曾于2005年8月28日报送学分制收费办法,业经贵委核准并已实施。
  现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松江大学园区公办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61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了我校学分制收费办法。兹报上修订后的《东华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试行)》,请予核准。

附件:东华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试行)

                                                   东华大学
                                                二○○六年十月十日

 

附件:

    东华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5]8号)、《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的精神,沪价行[2000]120号、沪教委财[2000]27号、沪教委财[2005]34号,以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松江大学园区公办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61号)等有关规定,自2006年秋季起,我校学费标准和学费缴纳办法,按本办法执行。
  一、学费标准
  1、一般专业,学费标准5000元/年;特殊(热门)专业,学费标准6500元/年;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10000元/年;中日合作办学的艺术设计专业,学费标准30000元/年;中德合作办学的轻化工程专业,学费标准12000元/年。
  2、2006年秋季以前各学年按原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3、所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按规定补考,补考不及格可重修。重修课程或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多修课程,按100元/学分计收。
  二、学费缴纳办法
  1、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专门人才的总体培养目标,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确定教学计划总学分和每门课程学分。按学年学费标准确定各专业四年学费总额。
  2、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前,学生按就读专业或专业大类的学年学费标准缴纳当年学费。含有特殊(热门)专业的专业大类或理科试点班等,选专业前学生按5000元/年缴纳学年学费;按学校选专业和转专业规定,进入特殊(热门)专业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就读者,须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年学费及之前学费差额。修读课程总学分数达到或超过就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者,在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后,须缴纳该专业四学年学费总额,同时,对其重修课程或多修课程,按100元/学分计收超修课程学费。
  3、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进行课程的补选和退选,在此期间退选的课程,不计入学期修读课程学分数,也不收费;开课后6周内退选的课程,按50元/学分收费;开课6周以后,不再办理课程退选,计入学期修读课程学分数。
  4、 在学生毕业前,学校再进行一次学费决算:
  ① 无重修课程,也无超过毕业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多修课程者,应缴纳其毕业专业四学年学费总额。2006年秋季以前各学年,按原规定的学年学费标准计收。
  ② 由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招生入学后又转其他专业者,无重修课程,也无超过毕业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多修课程者,应缴纳其就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阶段学费与就读转入专业阶段学费之和。2006年秋季以前各学年,按原规定的学年学费标准计收。
  ③ 凡有重修课程和多修课程者,按100元/学分计算超修课程学费。应缴学费为毕业专业的四学年学费总额与重修课程及超修课程学费之和。
  ④ 已缴学费少于应缴学费总额者,须补交差额;已缴学费多于应缴学费总额者,退还多缴款额。
  5、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位(含双学位、双专业)学生和辅修专业学生的学费按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收取。
  6、对已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者,根据其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及住宿费(一年按9个月计算)。
  三、其他事项
  1、本办法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批准。
  2、本办法自2006年秋季起执行。
  3、本办法由东华大学财务处和教务处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