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二次会议治理教育乱收费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机制,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合规合标、公开公平,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和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东华大学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分管财务的副校长为组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财务处、监察审计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等负责人为成员。
学校收费政策、主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校内收费管理规范等收费管理工作的事项由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条 财务处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收费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各部门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为收费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收费行为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收费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设立收费项目,都要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立项审批程序为:
1.收费项目立项申请部门填写《东华大学收费项目立项申请表》,交财务处计划管理科;
2.财务处会同审计处等有关部门按照政策依据、控制标准、成本测算等立项条件,对申报收费项目进行初审;
3.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收费项目,由财务处报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上海市物价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
经过批准的收费项目必须上网公示,不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按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时,还要在收费现场(或收费部门告示栏)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予以公告。未经批准立项收费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第六条 符合立项审批条件、经批准同意收费的项目,由财务处在按部门专设的《东华大学收费项目核准登记本》上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核定时间、适用票据类型、备注等。
第七条 各部门向学生收取代办费需到财务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填写《东华大学代办费登记备案表》。代办费收取标准原则上按代办事项的成本核定。
第八条 各部门按批准立项的项目和核定的标准开展收费工作时,必须使用财务处提供的市财政或税务统一票据,或由财务处提供的统一收据。
不准不出具票据、打白条(或使用商店购买的"发票")进行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九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办法,保证按核定的项目,合法、合规、合理使用票据。各部门负责人要指定专人为本部门票据管理人;部门负责人和票据管理人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在财务处的《票据登记本》予以登记。
各部门每次领取票据时,应持本部门上次申领并已用完的票据存根,到财务处办理申领新票据手续。
第十条 收费票据领用管理办法如下:
1.各部门领取票据的种类由财务处计划管理科根据该部门发生的具体收费项目来确定。
2.出具票据时,应按票据格式如实填写收费日期、缴费人姓名、收费项目、收费金额等内容。
3.对于开错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并重新开具票据,不得在开错的票据上涂改。
开错的"作废"票据,必须全部联次妥善保管,以备查核。
4.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保管票据。票据的保管包括空白票据的保管、作废票据的保管和票据存根的保管。不得销毁、丢弃票据。
5.收费业务结束、领用票据使用完毕或按财务处规定时间,票据须缴回财务处。票据的缴回包括已使用票据、作废票据和未使用的票据,以及全部票据存根。
各用票部门缴回票据时,应由财务处计划管理科检查票据的使用情况,并将已缴回的票据登记在册。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主动接受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收费工作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收费依据、原始票据、收费清单、帐册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自立名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者,除没收相关收入外,要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直接责任。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收费管理的部门,经办人负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责任人是共产党员的,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向财务处申报所有的收费项目。逾期未申报的,不得继续收费,如继续收费者,将以违规论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在此之前发布的收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