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2浏览次数:23195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7年第16)规定,自201771日起,学校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规定如下:

一、学校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

1、对方单位为企业的,必须向学校提供纳税人开票信息后方可开具。具体开票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话、开户银行及其账号。

2、对方单位为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非企业的,可以不需提供对方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纳税人信息。

二、学校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情况

因学校是事业单位,可以不用向对方单位提供学校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纳税人信息;如对方单位需要,可提供如下学校税务信息:

纳税人名称: 东华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25006176T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882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长宁支行 银行账号:457259223311

联系电话: 021-62373256

三、关于对部分增值税发票内容进行规范的处理

1、根据公告规定,201771日及以后,对开具内容为办公用品、食品、会务费、培训费等汇总内容的增值税发票,报销时必须附上由对方单位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接受对方单位税控系统外开具的清单。

2、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71日前的,按照原规定进行报销处理。

  

财务处

2017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