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2浏览次数:13214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2015年第18号),经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核定,学校于201771日起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顺利衔接学校相关税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种类

学校变更为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可直接开具上海市增值税发票(普票和专票)。

二、适用税率

按照《关于转发“营改增”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财司函[2016]811号)规定,经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备案核定,学校提供的教育辅助服务将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税率如下:

1科研服务(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缴纳税费3.29%(其中:增值税征收率3%,其余为增值税附加税);

2、其他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测试费、培训费、查新费、会务费等)缴纳税费3.29%(其中:增值税征收率3%,其余为增值税附加税);

3房屋及场地租赁服务缴纳税费5.38%(其中:增值税征收率5%,其余为增值税附加税)。

三、税务信息

纳税人名称: 东华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25006176T

纳税人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882号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长宁支行
  银行账号: 457259223311


财务处

                             2017630